法律概念模糊性的分析——以汉语词义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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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和语词分别是思维世界和语言世界内最基本的单位,思维世界与语言世界的联系决定了概念是语词的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表达。因人类区分活动而产生的模糊性具有普遍性,是一种不完全性,也是概念和语词的基本属性。概念模糊性导致概念不能完全涵摄其所对应的事实,词义模糊性导致其语词不能完全表达其所对应的概念。
  法律概念属于概念,因此具有一般概念的区分功能。法律概念所区分的事实是具有价值取向的法律事实,且法律概念受到法律规范的规范旨意影响,因此法律概念又具有价值储藏功能。法律概念因具有双重功能而有别于一般概念,具有两种模糊性。
  法律语词是语言化的法律概念,继受了法律概念的两种功能和两种模糊性。词义模糊性又导致法律语词不能完全表达法律概念的所有内容。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几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往往由同一个法律语词表达,这一事实更加剧了法律语词的词义模糊性。法律概念离不开法律语词的表达,当人们通过叠加了“三重模糊性”的法律语词了解法律概念的时候,所认识的法律概念总是不充分的。
  汉语中,法律语词作为法律概念的外化形式,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模糊性有三种:概括型模糊性、计量型模糊性和程度型模糊性。如果不存在已有的语言用法和词义规则或者使用这些方法后之后依然不能确定法律事实能否被法律概念涵摄,可以使用“词义确证”的方式降低模糊性带来的不确定影响。
  “词义确证”的实质在于忽略体现法律概念模糊性的边缘部分和法律事实的无关特征,突出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都具备的关键特征,证明它们是可以建立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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