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精神利益为人生存于世不可缺少之利益,法律对精神利益的保护是其重要任务。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便是此种目的在立法上的反映。然而,人们对精神损害多有误解并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为此,本文主要对精神损害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阐述,澄清精神损害的本质及含义,界定其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以推动理论发展和服务司法实践。 文章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精神损害的本质及其含义。这部分通过对损害本质的理解,认为精神损害的本质为民事主体权益遭受侵害所产生的不利益事实。此种“不利益事实”为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主要表现为精神痛苦。 第二部分:精神损害的主体范围。这部分是从精神损害的受害者角度界定精神损害的主体范围。本文通过比较法分析和理论研究,认为精神损害的主体范围仅限于自然人,包括无痛苦知觉能力者,第三人;死者、胎儿及法人不能成为精神损害的主体。 第三部分:精神损害的客体范围。这部分通过法的实然和应然两方面的分析,指出应突破法律规定而扩大精神损害的客体范围,以利于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本文认为,精神损害的客体范围应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和精神利益四个部分。 第四部分:我国有关精神损害立法的完善。这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中法国法和德国法关于精神损害立法的比较和我国有关精神损害法律规定的评析,基于本文的研究和我国的现实,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