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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特有的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董事会秘书逐步由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发展成为负责公司程序性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董事会秘书制度优越性的凸显,该制度逐渐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采用,甚至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借鉴。我国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移植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境内公司到境外直接上市的过程中,后来逐步扩大到所有境内外上市公司。但是由于在法律移植的价值取向上存在偏差,加上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本身不够完善等制度和技术层面的原因,我国现行董事会秘书制度难以充分实现其效率与安全价值,存在较多问题。为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经济学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就董事会秘书的历史发展、法律地位、功能以及如何实现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完善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四章对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章为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阐述了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起源、发展与移植及其法律地位。然后通过对该制度功能的分析证实了该制度的法学价值,同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阐明了该制度的经济学价值,从两个层面论证了该制度对于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第二章是对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现状的分析,首先对我国移植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然后通过整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设过程归纳出现行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第三章为我国现行董事会秘书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探讨了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实施效果不佳的症结点,主要包括董事会秘书的安全价值实现效果不佳、高管地位尴尬、职业风险大等问题,进而具体分析了其内在原因,包括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等。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对完善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提出了宏观和微观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建议。在宏观上要调整我国目前的立法价值取向,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在微观上要从公司法的层面具体建构董事会秘书制度,包括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任免、职权、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