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相比于部分发达国家,其在我国因起步晚、历史短而在实务和理论上均存在较多问题。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问题是其中之一。对于责任保险人参与到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受害人)之间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范围与大小的认定中的行为,我国应采取权利主义立法例,即将该参与行为视为保险人的一种权利。此参与权是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合同关系、赔偿责任关系和保险金直接给付关系三组关系中产生的。责任保险人行使参与权可以参与到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受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范围和大小等问题的认定中,调查核定、提出意见、进行抗辩和认可或不认可。责任保险人参与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不仅对于责任保险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有效的衡平和保护,而且对于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具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法理基础。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应使保险人在解决纠纷的和解、仲裁或诉讼中享有独立的地位。责任保险人未行使其参与权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为了保证参与权的行使效果,被保险人应当为其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同时也应对参与权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参与权过分膨胀侵犯其他人利益。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定位。对于责任保险人参与到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受害人)之间赔偿责任认定关系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一种权利,即参与权。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是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关系、赔偿关系和保险金直接给付关系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主要表现为责任保险人可参与到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受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范围与大小的认定之中,提出建议、进行抗辩和事后对赔偿责任关系确定结果进行认可或不认可。将这种参与行为认定为责任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不仅是出于维护责任保险人自身利益的考量,更是由我国目前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现状决定的。而且,将其认定为权利对于维护和平衡责任保险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都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第二部分探讨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法理基础。分别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司法效率原则这三个角度,论述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法理基础。赋予责任保险人以参与权,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司法效率原则对民事主体开展民事行为的客观要求。具体而言,责任保险人享有和行使参与权能从责任保险人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角度,限制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合理扩张;能够使两方对抗式的责任纠纷转变为三方博弈的局面,更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制衡与纠纷的高效解决;同时也能够引导纠纷采用非诉方式或一次诉讼方式解决,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第三部分探讨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行使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为切入点,将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根据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和解、调解参与权和诉讼参与权,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对其行使的方式、后果与法律效力进行了论述说明。两者的不同之处不仅在于其行使的情况与程序不同,也体现在行使和解、调解参与权时,责任保险人可以对事后的和解或调解协议主张不认可而拒绝协议对自己产生效力。为了使责任保险人更好的行使参与权,应当规定以被保险人为主的其他责任保险利益相关人承担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内容,以配合责任保险人参与权能够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和预设功能。同时为了平衡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责任保险人利用自身优势侵占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必要对责任保险人参与权进行一定的制约,如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必要的急救费用、责任保险人主动放弃行使参与权则无法再次行使与必须为协议约束等,防止其参与权过度膨胀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