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们所处的时代被称作“环境的时代”,这个时代我们面临着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环境问题。普遍而广泛存在的环境问题催生出了一种新的利益类型——环境利益。法律是实现利益的手段看,环境法也应当是实现环境利益的法。然而,对何为环境利益,不管是学术著作还是法律文件,都没有给出被学界、法律界普遍接受的解释。作为环境时代的新利益,环境利益并不同于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所保护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秩序利益等。就算是对于我们所熟悉的一般利益的本质,在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在法学上则有好处说、需要说、主客体关系说、资源说等等。本文认为,利益是客体的有用性与主体收益性的结合。利益存在是因为人有需要,利益来源于人的需要。环境利益是一种新的利益,之所以说它新是因为环境利益的主体不同于以往的利益。以往利益的主体是公民、法人、集体和国家,而环境利益的主体则是人类。环境利益的受益主体不是个体的人,也不是群体的人而是集时间和空间于一体的集合概念的人类。在以往对环境利益的研究中,人们往往将环境利益与环境相关利益混同,正是这种混淆,阻碍了人们正确认识环境利益。实际上,环境相关利益只是具有环境要素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等传统利益。在研究环境利益时,我们一定要时刻警惕环境相关利益的误导。环境利益也不与传统利益一样来自人们需要的满足,环境利益并不是人类创造的,也不是由人的需要决定的,而是自然本身提供的,是自然决定的利益。只有符合人类需要的环境才能给人带来环境利益。环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满足主体的需求是理解环境利益的核心。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环境之所以被称作“环境”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状态,我们将环境的状态称作环境品质。环境品质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以人们的感觉而存在,但是人们可以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环境品质进行描述、评价。环境品质是环境客观存在的本质属性,它可以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需求。人们从环境品质对人们需要的契合中获得的就是环境利益。对于一般利益来说,人的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现实条件是否与人们的需要相符合。而环境利益则恰恰不是来自于人们的需求。是特定品质的环境造就了人,只有达到某种质量标准的环境才能实现人们的环境利益,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的环境品质才能满足人们的环境利益。而环境问题则恰恰是环境品质遭到破坏而产生的问题,环境品质是环境损害的损害客体。环境法的保护对象不是环境本身,而是环境利益。人与自然矛盾的根源在于有限的自然资源无法满足人类无限的欲望。人们可以通过“限制”的方法使有限资源满足无限欲望。从法律的角度看,约束和限制人的行为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赋予人们法律权利,另一种是对人们科以法律义务。之前人们在讨论环境利益时,常常采用设定环境权的方式去实现环境利益。而环境权实际上存在着多种缺陷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利益的目的。面对环境问题,当权利不再那么有效时,我们应当转而寻求其他解决办法。当权利路径行不通时,就要求所有主体都要承担保护环境的普遍义务,实现环境利益。具体到实现环境利益的方式,在国际法上需要通过分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国内法上,则需要在实体法上明确环境利益的地位以及构建总量控制制度、主体功能区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诉讼制度等环境利益保护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