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器官移植技术是现代医学的一大突破,通过器官移植可以使一些重症病人获得救治的机会。但是对各国来讲,有能力开展这项技术的国家都面临一个困境,就是器官供体的不足。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调,为买卖人体器官的出现提供了土壤。人体器官买卖不利于保证受体生命健康,严重违背生命伦理,并会引发其他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因此,我国应对人体器官买卖进行了立法干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买卖人体器官的违法性也有了法律依据。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将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规定为之前法学界广泛探讨的“买卖人体器官罪”,但将其直接规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于买卖尸体器官的定性为“盗窃、侮辱尸体罪”,同样能更好的保护广大人民的健康权和人身权,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现状,以北京和兰州两起买卖人体器官为导入案例,从探讨医学上的器官移植入手,系统论析了器官移植技术发展及其应用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并对国内外器官移植法的内容和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并着重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三十七条,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买卖人体器官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对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买卖人体器官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性与完善性的分析。通过本文的分析,得出结论:在当今社会与法律环境下,买卖人体器官虽然被刑法规定为非法,但是,单单从刚通过的修正案规制明显不足。我们应当制定“器官买卖罪”的具体罪名,真正的打击这一违法行为。另外,应当尽力建立器官移植的完善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器官移植供求关系失衡的现状。惩治器官买卖,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