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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是交通运输业中一个独立的、充满活力的部门,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航空运输有国际和国内之分,两者处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中。目前,我国国内航空法中规定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制度有很多不合时宜的地方,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按照我国现行的赔偿标准进行处理,可见我国民航赔偿制度方面的滞后性和不科学性,因此修订我国现行民用航空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法理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国际相关条约和国内相关规定以及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三大方面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指出我国民航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不足之处,并且借鉴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一些拙见。正文由五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对现行规定进行了理论分析,着重分析了责任期间、赔偿额度以及赔偿标准,最后提出存在的问题,强调了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和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完善制度。第二部分分析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讨论了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群以及他们的赔偿依据,分析了赔偿义务人的局限性,最后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境。第三部分论述了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首先回顾了国际条约中所采用的归责原则的发展脉络,然后分析了国内现行规定的归责原则,比较二者进而发现我国规定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国内外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以及额度,比较研究二者的差异,进而提出我国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着重强调了限额赔偿的争议理由;接着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着重论述,回顾了国内外的发展历程以及司法判决,最后对我国缺乏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剖析。第五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现行民用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在之前每一部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本部分对症下药,并且借鉴了国际条约的作法,对前述部分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建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