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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标价错误重大误解的研究,离不开对各级法院裁判观点的探寻,通过对法院裁判的研究可以看出,网络标价错误重大误解适用中的典型问题。现行《民法总则》重大误解制度仍然采用朴素的立法规定,但这不能解决网络标价错误中的学说纷争和实务分歧。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苏宁易购空调标价错误案”、“亚马逊网站扫地机标价错误案”、“当当网图书标价错误案”、“京东儿童安全椅标价错误案”法院的裁判进行分析,展示出网络标价错误案件中关于商品待售网页的性质、订单自动回复函的性质、以及重大误解在网络标价错误中如何适用的争议,并在第二、三、四部分,对第一部分展示的争议提出处理建议。本文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商品待售网页的性质,其中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学说争论,笔者在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根据商品待售网页的内容、是否有库存显示、以及商品是否属于数字化产品等方面来确定商品待售网页的性质,进行一案一判定。第二部分还对订单回复函的性质进行判断,在承诺与收讫通知的争论中,笔者认为通知如若包含产品信息、姓名、地址、电话等内容,或平台回复“xx小时内/xx天为您发货”,笔者认为此回复内容体现了平台或商户愿意接受要约,并已经准备履行,应当认定为承诺。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对导致网络错误标价的原因进行类型化的归纳,分别为输入错误、网络服务商传输错误、原始资料错误、系统程式错误、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标价错误,笔者得出不能撤销因报价等原始资料有误导致的网络标价错误的结论。第三部分也对合同成立后,网络标价错误是否可以纳入重大误解的救济范围进行了探讨,指出网络商城具有重大过失以及相对人属于善意信赖时是否限制网络商城撤销权的裁判结果不一的困境。正文的最后,本文归纳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的区别,基于网络交易的信息不对称、迅速、非面对面以及买方风险过大等特征,笔者认为网络标价错误重大误解的处理不应当与一般的重大误解制度相同,应当对网络标价错误重大误解的适用制定特殊规则,笔者提出因网络商户的重大过失导致的网络标价错误应当对其撤销权进行限制的价值判断,结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错误制度的规定提出了限制理由和网络商户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通过对相对人要件的比较法考察,笔者认为如若相对人有意识到标价错误的可能或相对人明显利用此错误,此时相对人非合理信赖,对其信赖利益的保护应当降低,此时则不限制具有重大过失的网络商户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