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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s of credit,L/C)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应用极为广泛,被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而作为先于法律存在的商业习惯,信用证的有关规则还处于法律化的过程中。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际成文法尚无关于信用证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的明确规定。随着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的广泛应用和中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有关信用证的纠纷越来越多,这就亟待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本文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信用证的法律性质作深入分析,以开证行和受益人的法律关系为视角,同时结合案例,对信用证的性质做出定性,即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付款承诺,其既不同于传统的合同,也和代理、行纪等有原则性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开证行和受益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对解决信用证纠纷提供借鉴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信用证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信用证的基本原则,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第二部分是关于信用证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目前各国理论界对信用证的性质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定论。本文介绍了几种典型的法律学说并作深入分析,每种学说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都不能很好地说明信用证的性质,故上述种种学术皆不可取。第三部分论述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本文对影响力巨大和适用性最广泛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了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英美国家的案例,最后得出本文的结论,认为信用证就是信用证本身,是一种特殊的付款承诺。第四部分分析开证行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各国实践,对开证行和受益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作深入的探讨,以期在发生涉及两者关系的信用证纠纷时能有所帮助。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理论、立法、实践和国际惯例以及对英美国家判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来探究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同时以开证行和受益人法律关系为其独特视角,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