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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进入了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新时期。随着移动通信、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资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对于国家来说,新兴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加快国际合作,促进经济增长,增强国家实力的重要力量。截至2021年6月末,全国网民数量已超过10亿,达到10.11亿,网络普及率达到71.60%。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电子合同、网上购物、互联网交易、知识产权等板块也随之蓬勃发展。同时,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人们在家办公成为常态,导致电子交易纠纷不断增加。从2018年初至2020年末,全国所有的法院共受理网上交易合同纠纷3.88万件。这类纠纷虽然赔偿数额不大,但是存在诉讼成本高、取证困难、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等缺陷。所以,运用区块链技术对采用互联网审判模式的法院来说,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在电子数据存储的过程中,智能合约技术的应用可以减少人为修改的数量和降低隐匿真实数据的几率,由于区块链具有分布式账本、数据可溯源、去中心化、信息透明与对称等特点,再加上其自身具有时间戳的特性,可以有效地避免在采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篡改或隐藏,这样既能保证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又能防止同案不同判、冤假错案、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同时还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对诉讼当事人来说,以传统电子数据存储体系为基础,运用去中心化的优势,保证每个节点提供数据的可靠性,而且,每次添加一个新的区块,区块链系统就会检查每个区块链节点的变动,减少人为造假行为的发生。区块链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将个人、组织机构、国家机构之间的信任,变成没有核心点的技术信任,这种技术信任是由非第三方担保的代码程序规则组成,有助于建立普遍诚信,节约诉讼成本。但是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发展也面临着风险与挑战。首先,我国证据资格的认定依赖于法院的公证背书,从经济层面来说,会增加一部分储存证据的成本,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然后,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法律适用层面来看,区块链的法律适用性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区块链被视为第三次互联网革命,法律体系能否继续容纳它,对该问题的研究已经过了二十余年,且探究没有停止也没有确切的答案。最后,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有待商榷。例如运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的证据到底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的问题、接入的第三方存证平台没有全国统一的审查标准,导致法院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上作出不同判定。再如由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详细规定如何对区块链证据进行审查,而且现有区块链证据规定与传统证据规则脱节,对法院审查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并无实际助益。法律应该怎么介入区块链存证,区块链跟法律的边界在哪里?这是立法者和司法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何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区块链存证问题,对我国司法实践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第一,目前我国在证据证明方面仍采用公证制度,互联网法院所管辖的范围很小,仅限于网络合同、网上购物、著作权争议等方面。这种案件通常是一方掌握电子证据、一方取证困难,双方都渴望出现中立的第三方来确保诉讼公平,所以我国不仅要建立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证明力判断规则,还要提倡自主存证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诉讼服务。第二,立法者应当制定更为严格的电子证据储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率先对哈希值校验、可信时间戳、区块链、证据固定、防篡改等新兴技术进行了确认。从这一条款来看,区块链证据确实有被司法所认可,却没有任何关于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文件,只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虽然新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至19条对区块链证据的证明效力、真实性判定和存证环境的审核等方面进行了说明,但与传统证据规则不相适应。因此,国家必须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准入条件和审核途径进行界定,并对其在法律上的应用进行规范。第三,使用区块链存证不是法外之地,需要国家加强对区块链存证环境的监管。当有心之人利用区块链逃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时,如果国家不强制性干预、制止此类行为,就会导致司法不公、社会不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