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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社会生产经营方式和经济型态的转变催生了大量社会团体的出现,社会各生产生活领域中的社会团体可谓琳琅满目,民法在这一阶段的特色或日任务之一,是为适应社会团体的发展趋势,并将之纳入民法的权利体系当中,因此,对社团成员的权利的保护,便成为团体法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纵观大陆法系各国家立法,德国、日本、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范中,都在承认社员权基础上构建了社团法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立法囿于观念认识方面的原因,对社员权仍处于探讨甚至怀疑的阶段。本文的目的是在承认民法实践中社员权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对社员权的概念、权利性质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并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若干典型社员权进行综述,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社员权理论的立法建议。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将全文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社员权的起源与演变。主要了探讨了社员权的概念及内涵,陈述社员权的产生渊源及历史沿革,在此基础上抽象出包括复合性、专属性等在内的五个基本特征。第二部分为社员权的性质及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本章对德、日、意及台湾地区民法典中有关社员权的立法规定,以及理论观点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社员权区别于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独立性质,并从民事权利的发展过程、功能以及民法结构的条理性三方面,认为社员权应独立存在于民事权利体系中。第三部分为社员权的权能和救济方式。本章在比较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对社员权总结出八种主要权能,并对社员权的救济方式以及权利限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第四部分对我国现有的社员权类型进行了分析。对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代表性的四种社员权,即股东权、业主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和行业协会成员权进行了综述。第五部分为对我国民法中社员权立法的建议。本章对社员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社员权与其它单行法中社员权之间的法律衔接,以及社员权的立法结构作了论述。第六部分为结语。认为应当在民事权利理论上承认社员权的独立性,并将之体现于民事立法中,以完善民事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