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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思想史上,法律与道德关系一直是争论的热点。作为近代新自然法学家的代表,富勒的法伦理思想有顺应历史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可借鉴之处。它继承了传统自然法一贯秉持的德法结合理论,认为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离不开道德。《法律的道德性》是较为集中体现富勒法伦理思想的一部著作,是在与哈特论战的背景下诞生的。富勒的法伦理思想主要包括道德的界定、法律的概念和法律的终极目标。首先,他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更接近善,义务的道德则与法律有着亲缘关系。其次,他认为之所以法律是法律,是因为道德促成了法律。法律必须具备一系列的程序合法性原则才能被人们普遍遵守,这意味着法律必须有内在道德。但同时,他认为法律还需具备实体性的外在道德。再次,他强调法律是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即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而法律的终极目标则是对社会良好秩序的追求。富勒法伦理思想不仅对法学、伦理学的发展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