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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产业迅猛发展,尤其是与网络游戏的相关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的网络游戏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近年来,网络游戏画面的侵权问题日益凸显,网络游戏画面在《著作权法》上尚未被明确定性和分类,致使司法实践中常常无法可依,相关的司法审判常常陷入被动,可见,我们需尽快解决网络游戏画面的版权保护问题。在我国,立法机关还未明确网络游戏画面的性质,司法活动基本都是类推适用其它法律规定。实践中,审判机关常将网络游戏画面拆分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作品进行保护,这种拆分保护的模式具有灵活性,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解决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类型划分问题,同时也便于确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但是,由于拆分保护的模式是静态的,在适用过程中忽视了网络游戏画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客观事实,被侵权人只能分别依据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确定获赔数额,其赔偿数额较低,无法真正地惩罚侵权者,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除了拆分保护的模式外,实践中也常将网络游戏画面定性为类电影作品,通过适用类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定,可以量化被侵权人的损失、明确对侵权行为的审查标准。然而,现有著作权法对类电影作品的规定较窄,将网络游戏画面类推为类电影作品不符合立法上的倾向性和态度。在国外,很多国家并未在立法上将网络游戏画面划分为某种作品,更多的是通过判例、行业自律来保护管理。美国以判例的形式首次将网络游戏画面定性为视听作品,并通过法案鼓励网络服务商积极采取措施维权,侧重对网络服务商的保护。在保护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方面,我国先后采取了很多措施。然而,这些措施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在理论、立法、司法上都还有一些突出问题未能解决,这些问题涉及网络游戏画面的定性、权利归属、司法保护等方面。定性上,即关于网络游戏画面是否属于作品的问题,相关核心要件的判断缺乏理论支撑和标准;权利归属上,缺乏对玩游行为是否属于创作行为的理论解读;司法保护上,拆分保护的模式不能充分地保护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限模糊、司法上缺乏统一的审判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突出。基于相关问题,笔者试图性提出建议,通过借鉴相关理论充实对问题的理论支撑和解读,扩大类电影作品的适用范围和增添视听作品的种类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引入相关的机制和明确量化标准来提高司法审判的科学性。本文先从网络游戏画面的概念入手,解析网络游戏画面的构成及特点。进而基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从拆分保护、类电影作品保护、域外保护模式等方面来阐释网络游戏画面的保护现状,厘清网络游戏画面的保护模式和途径。再从是否属于作品、著作权归属、司法审判等方面来分析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基于这些现有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借鉴有关理论来充实对有关问题的理论解读和支撑、增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引入相关机制、明确判断标准等,力求能为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保护提供些许智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