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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委托政府行使其权力,因而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本质上就要求政府必须要对人民负责。因此,建立一个可问责的责任政府,实现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行政目标。责任政府建设不仅是公众的政治期待、政府的政治承诺,也是政府推动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标选择。 自2003年“非典”事件以来,我国掀起了“责任风暴”,“问责”一词开始走进了大街小巷,各地方失职失责的官员相继落马,标志着我国责任政府建设实现了质的飞跃。珠海市政府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在2007年底提出了要建设珠海市责任政府,并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珠海市行政人员问责办法》。然而有责不究、有责难究的窘境依然困扰着珠海市责任政府建设的进程。 目前珠海市主要对社会需求做出回应,从政府职能定位、明确部门职责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等三个方面进行责任政府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责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提高政府的可问责性,实现社会公众可知情,责任可监督和可追究。因此加强政府的信息公开、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变得尤为重要,而目前这三个方面也是珠海市责任政府建设较为薄弱的地方,政府的可问责程度还不够高。 本文首先从顾客导向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权责对等理论和主权在民理论等五个理论角度来阐述珠海市责任政府的存在逻辑,通过对责任、政府等核心概念的界定明确责任政府的内涵。通过对珠海市责任政府建设的现状进行研究,在探析政府可问责性的基础上发现珠海市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问题,并以一个现实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佐证。本文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权力制衡存在缺陷、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行政问责立法滞后和缺乏责任行政文化建设。在借鉴国内外责任政府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法律、文化和制度等角度提出了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责任行政文化建设,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