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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有了更深的期待,让司法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实录和缩影,承载着法院审理的全过程和裁判的最终结果,其公开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广泛接受监督、以公开促进公正的重大决心,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行使诉权、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了保障,更为统一裁判标准、实现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搭建了平台。然而,在裁判文书公开的推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由于裁判文书公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学理上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合理性存在争议,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和限度难以界定;二是裁判文书公开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致使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依据自行制定的标准开展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在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途径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三是裁判理由的公开力度不够,部分法院的裁判文书只是形式上的公开,对于最能体现公平正义的辨法析理部分的公开不够重视,致使公开的裁判文书缺乏说服力,不能实现公开的真正目的;四是裁判文书公开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为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运行设置了障碍。究其原因,制约裁判文书公开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裁判文书公开受裁判文书功能定位的影响,我国大陆地区在法典主义传统的影响下,裁判文书的功能更倾向于对个案纠纷的解决而不是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其次,裁判文书公开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制约,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法官则认为公开是法院的权力。第三,裁判文书公开受司法资源不足的限制,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均衡、案多人少、网络平台不普及等客观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裁判文书的公开。针对上述问题和制约因素,可以从如下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在立法的层面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加以明确,提升其法律位阶,使裁判文书公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制定公开的统一标准,划定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规范裁判文书公开的程序,明确裁判文书公开的方式;三是加强裁判理由的公开,让胜诉方赢的堂堂正正,败诉方输的明明白白,旁观者看的清清楚楚;四是完善裁判文书公开的保障措施,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前的审查机制,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谨性;建立民意吸纳反馈机制,变静态的公开为动态的交流;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切实增强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