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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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是指:委托人与不具有专门金融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一般企业等民商事主体建立委托理财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保底条款则是在委托理财关系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用于理财投资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的同时进一步承诺一定的最低收益率,理论上又被称之为刚兑条款。从近几年的民间委托理财实践来看,保底条款已成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必备条款。常见的保底条款主要有两类:保证本金型和保证本金及收益型,过去研究中经常提到的保证本金固定回报型保底条款现已十分少见。在前几年,国内对委托理财合同有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型的委托理财活动中。且在金融型的委托理财关系中,法律与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这一类型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具有效力。而相比之下,国内对民间委托理财关系的专门研究较少,关于其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法律与司法解释也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在民间委托理财司法纠纷中,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司法机关还存在着较大分歧。从对法院裁判结果的梳理来看,这种司法裁判的分歧是由多种原因产生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为何”、“保底条款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以及“保底条款是否违反民法规则”等方面。显然,如要准确判断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就需对这三个问题予以回应。根据对我国民间委托理财活动的实证研究,本文认为:首先,关于合同的性质问题,由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并不存在固定的范本,所以司法实践中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并不存在着统一性质,根据委托人的资产是否转移为标准我们可以分为代理合同与信托合同两类;其次,关于“保底条款会危害金融安全”的观点,最早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之后得到了许多学者、法官认同,然而这一结论更多是通过逻辑推导得出的,如果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证调研,未必能够得出保底条款会危害到金融安全的结论;最后,关于保底条款是否违反民法有关规则的问题,持有“保底条款无效”观点的法官往往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显失公平规则和代理后果自负规则去否认保底条款效力,但从对民法规范的解释角度来看保底条款并没有违反民法的显失公平规则和代理后果自负规则,而关于保底约定是否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我们还需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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