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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南京政府为筹备召开行宪国民大会出台《国民大会选举罢免法条例》,第一次单独规定了妇女当选名额数量,明确规定妇女团体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六十八名,立委委员中妇女代表不少于九十六名,妇女团体和职业团体有推荐选举代表的资格。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严格意义的妇女选举活动,行宪国大的妇女选举活动具有一定的突破性和局限性,选举宣传、选民教育、选举名额分配、选举条例均由区别于男性选举活动。本文在广泛搜集资料文献的基础上,对行宪国大时期的妇女选举活动进行梳理,力图反映这一时期妇女选举运动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并希望借此展现近代中国妇女争取选举权利的过程,从妇女选举的角度揭示行宪国大选举活动未能达到如期结果的部分原因。本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有层次地对行宪国大时期的妇女选举权利的争取与实现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行宪国大时期的妇女选举活动的背景。清末推行省议会和资政院选举、民国北京政府实行国会选举,但却并未赋予妇女平等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利。随着西方先进的思想观念普及开来,妇女追求平等的意识强烈,不断有开明的妇女参政家走上街头大声呼吁平等,登报声明要求实现男女平等。这些人士首要追求的便是允许妇女参与政治,在国会女性代表占有一定名额比例。从民国初年的被排斥到三十年代召开国民代表会议和国民参政会时已经有妇女期刊设立专号报导妇女选举,再至制宪国民大会时发起“名额运动”。国民参政会时期已经允许妇女受指定以很少的名额参与会议,这为妇女在行宪国大时期争取选举权利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行宪国大时期的妇女团体选举活动。从选举名额的分配可以看出,妇女团体选举是行宪国大时期妇女选举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行宪国民大会时期,妇女选举事务均由全国总选举事务所下设妇女选举事务所掌控管理,组织选举委员会,办理各种选举事宜,刊发《职妇选务旬刊》帮助妇女选举人与被选举人方便快捷地接受选举最新信息。《职妇选务旬刊》上对选举条例的解读帮助妇女群体快速了解选举、积极参与选举,通过对选举过程的分析可以清晰地还原行宪国大时期妇女选举的概况。第三部分介绍了行宪国大时期的区域妇女选举活动和妇女立委的选举活动。行宪国大时期的妇女选举活动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层级同时开展选务工作,省市或区选所主要负责传达消息、造报名册、计算汇票,所有的选举结果都必须上报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选举事务所核报备案。立委选举较国大代表选举延迟一月,选举过程与国大代表选举过程一致。妇女选举活动秉持着“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开展选务工作,所以无论是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选举或是妇女立法委员选举都吸引了众多妇女选民,妇女选举活动可以正常开展。本文经过对中国近代妇女争取与实现选举权利的过程进行考察和梳理,认为:通过妇女的斗争和争取,妇女的选举权问题逐渐得到重视并得以实现。南京国民政府召开行宪国民大会期间,规定妇女团体单独选举、在区域、职业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选举中专门规定妇女名额,保证了妇女当选占有相当比例。但由于南京政府的政权性质和时代所限制,虽然妇女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有相当的妇女当选为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但并不代表妇女获得了真正的解放,妇女代表选举活动也不能例外被国民党操控,并出现贿选、替选的现象。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妇女群体可以依法参与选举,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已然是中国现代选举制度发展史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