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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它是商品经济相对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变得相对较多,从而债权债务关系频繁产生,破产犯罪也越来越频繁。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破产犯罪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有鉴于此,各国通过立法对破产犯罪进行了规制,其中,大多数国家将破产犯罪及其处罚原则规定在破产法中,但也有将其规定在刑法中的;或者在破产法中规定破产犯罪行为,而在刑法中规定处罚原则。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没有关于破产犯罪的明确规定。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典的颁布施行,在涉及破产犯罪制度方面,有所突破,表现在第第162条、第168条关于清算诈欺罪、渎职破产罪和过失破产罪等内容的规定。1999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第一条、第二条对刑法典的第162条、第168条进行了增加和修改。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62条中增设虚假破产罪,并明确了破产犯罪的刑事责任。1986年,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破产法出台,但其规定相对笼统,存在诸多缺陷。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破产法,对破产犯罪的规定相对趋于完善,这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相比国外的立法例,我国现行关于破产犯罪立法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严重的破产违法行为在刑法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和罪名,这样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后果不堪设想。破产犯罪是类罪名,但刑法对其的规定较零散,不利于运用和操作。破产法中关于某些破产违法行为的规定也较笼统,责任不明,主体范围也较小等。在分析和对比国外关于破产犯罪的立法经验上,结合我国的现实,笔者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立法的对策措施,即我国应在刑法典中具体规定各种破产犯罪的罪名及刑罚,使之形成体系;在破产法中完善各种制度,使之关于破产犯罪的制度和规定与刑法相衔接;在适用刑法典和破产法的基础上,兼采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破产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