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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文结合司法活动中遇到的具有争议情况,从我国伪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着重分析了我国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伪证罪在当今世界的其他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因此属于刑法学界中一种十分古老的犯罪。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立法渊源不相似,所以对于伪证罪的界定也提出了不同的立法要求。对于中国的刑法来说,无疑一九九七年新修订的刑法是对伪证罪本质的一次大幅度的回归,深化和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对于伪证罪本质的认识。伴随着现代社会飞速的发展,司法环境和社会背景都发生了较明显的改变,我们无法依靠陈旧的规范构造,来承载当今社会崭新的规范价值。本文从伪证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剖析伪证罪的立法目的,探讨有关伪证罪的学术争议观点,辨别伪证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问题,并通过对以上难点的探讨,反思现行刑法对于伪证罪应当做出怎样地改进,表达其迫切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