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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我国商会迫于国外的商业压迫而兴起,百年后的今天,中国商会同样被寄托着中国商界的厚望。商会作为一种民间自治组织或是一种经济制度,它是一定利益团体的利益代表,它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它是中国改革的“第三种力量”,然而在中国,这种功能很大程度上似乎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实践中的中国商会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致使其不能发挥其真正的功能。近年来中国对商会改革的关注日益增多,在这些关注中,学术界和实践界更多地强调政府的放权和自治性改革,更多地讨论中国商会“官”、“民”模式的选择,从而忽略了另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商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其实,一个组织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除了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外,一个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正是立足于这种观点,在商会改革的众多问题中选择了商会的内部治理结构这个根本性的主题。
商会是一种具有特殊共同利益的、自律自治的非营利组织。我国对商会的研究很大部分来源于国外的理论,而国外学者主要是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的角度,将其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研究商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如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协同理论等。商会作为一种非营利组织,它的经费来自于会费或其他经营性收入,其经费的原所有人在将资金转移后即不再享有任何所有权,即商会是一种“准公共产权”;另外,其经营管理一般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因而在构建商会的内部治理结构时必须考虑、协调其利益相关者们的利益关系,如果顾此失彼,则将导致商会的运作不能正常进行。另外,近代商会的发展实质上已经颠覆了传统的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分类理论,即商会不具有营利性,但亦非一种纯公益性的法人,其代表的只是一部分社会主体或者说市场主体的利益,以互助、互益为其宗旨的组织,所以,在构建商会的内部治理结构时,除了应关注其非营利性,还应对其区别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互益性进行考虑。
相对于中国而言,商会在国外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因此,在目前中国商会发展存在许多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必然要对国外商会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到有助于完善中国商会内部治理机制的有利经验。目前世界上商会发展最具典型代表意义的是法国、日本和美国模式。法国商会是大陆商会的典型代表,《法国商会法》将其定义为公立公益的组织,是具有政府公共管理机构性质的组织;美国商会则强调极端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商会往往明确提出反对政府干预的宗旨;而日本的商会则是一种中间型的组织体系,其自由入会原则与美国商会相似,但在政府监管上则更接近大陆商会。正如威廉,欧奇所指出的,美国作为殖民时代诞生的移民国家,其强调个人主义的文化乃是特例,对法国、日本等有比较悠久历史的国家,重视社会和谐的文化传统才是常例,从中国自己的历史文化背景出发,法国、日本的经验更有借鉴意义。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国商会在各个地方的内部治理模式都存在显著的区别,如温州、深圳、上海的商会各具特点,但总体上来说,中国商会存在着政府管理模式的束缚、最高权力行使缺位、执行权力行使移位、监管权力行使错位等缺陷,因此,本文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的基础上,以商会与政府、商会与会员、商会与非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主线,结合其自治性、互益性的特性,对中国商会内部治理结构进行立法探讨,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如要使商会真正发挥其“第三种力量”的功能并适应目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商会法》,对商会的三大内部治理机关——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