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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的运动风起云涌,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受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所限,我国废除死刑的道路依然很漫长。保留死刑的同时,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成为必然选择。在这样的背景下,死刑控制尤其是死刑的程序控制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诱发了许多问题。其中,法官在对死刑实行程序控制的时候,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如何对法官的死刑裁量进行程序性的控制,防止判决结果偏离公正的轨道,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课题。本文选取了曾对法官的死刑裁量产生较多争议的李昌奎案,该案的社会影响很大,反映出的问题也比较典型。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对量刑情节的判断、云南高院主动再审并加刑是否公正的问题。上诉争议暴露出法院的死刑裁量权过大,缺乏必要的制约。死刑裁量的程序控制乏力,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本案例反映的问题来看,至少有以下三个:量刑程序不规范,对是否适用死刑的因素难以全面的调查和评价;被害人量刑参与权不足,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求不易平衡;对法院主动决定再审及再审加刑的制约不足。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笔者建议,将死刑案件的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建立死刑量刑调查制度,并加强判决书的量刑说理,改变量刑程序不规范的状况;要落实死刑案件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的各项权利,通过被害人影响陈述、量刑建议等制度,提高被害人对程序的参与度;对再审启动设置必要的限制条件,防止法院随意提起再审,再审加刑的情况也需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