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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促进了担保制度的发展。我国在总结我国动产担保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动产担保的经验,于2007年颁布《物权法》。该法拓宽了动产担保范围;完善担保物权体系;修正了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并且改变了现行立法方法,对抵押物的客体范围采用了反向排除法等。以上规定对于我国经济金融活动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该法还有部分内容亟待改善。本文即以我国目前的动产担保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外经验,探讨完善建议,除导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建立多元化的动产担保形式。本章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动产担保类型以及动产融资类型作了介绍。比较了动产抵押和质押的异同,以及对动产担保的要素作了分析。在对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担保类型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化改造建议。第二章为完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本章通过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动产公示制度的介绍,提出了对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建议,如统一动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形式等以提高动产担保交易效率。第三章为我国动产担保客体制度重塑。本章不但论述了国外动产担保客体制度的发展,并且还有对扩大我国动产担保客体范围的建议。另外,我国《物权法》在动产客体上是将正面列举和反面排出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但是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并不可取,应该通过反向排出的方式确立动产担保客体范围。第四章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我国当前实现动产担保的物权主要依赖公力救济,而轻私力救济,担保物权的实现不利,也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所以本章通过对我国目前的制度探讨,总结完善动产担保物权实现的途径及建议。第五章为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担保:一个实践的视角。本章为本文重点,因为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融资难、贷款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因此本章通过建议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及配套措施来改善动产融资担保的生态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