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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是指个人或者家庭,为非商业性的、供自己使用的目的而复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行为。私人复制形式的多样化造成其性质难以确定、各国法律在私人复制定性问题上的态度以及私人复制的边界的模糊不清使我们不得不考虑数字环境下的私人复制是否还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有必要运用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对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行为予以界定,这也是判断是否要对私人复制行为收取报酬的前提问题。法律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又要弱化这种由新技术带来的倾斜。在这样的两难境地中,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成为著作权法中一个必要的选择。版权补偿金制度以假定私人复制版权作品不能被个别地控制为前提。随着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出现,这个假设需要重新审视。在数字环境中,不同于补偿金制度,版权管理系统使对版权作品的个别使用而直接补偿版权人成为可能。当补偿金制度与技术措施共存时,可能造成这样的结果,即消费者是要为一次私人复制行为付两次钱。所以应该在计算私人复制行为的“公平补偿”时考虑应用技术措施或非应用技术措施来使现存的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和未来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互补。本文以对私人复制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而成为著作权法应该解决的问题为起点,即对私人复制的现状以及由其引起的问题的介绍,阐明私人复制行为已经不能再概括地继续被视为可不经权利人允许而免费进行的了,而且著作权人已经开始争取权利。第一章描述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及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行为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接下来第二章描述了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的历史,譬如它起源于德国,然后传播到其他国家。另外,介绍了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发展与扩张。最初限于几种模拟设备,之后,补偿金制度已引入多媒体,而近来又引入数字媒介甚至数字设备。另外,分析了补偿金制度的性质以及其理论基础。第三章阐述了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受到的挑战与质疑,虽然补偿金制度本身在适应数字环境时有其自身的缺陷,而且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产生也对补偿金制度的存在提出了疑问,但是由于技术措施本身不够完善以及补偿金制度本身的补偿性质使得补偿金制度在数字环境下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章分析了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私人复制规制的缺失,提出一些设置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的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