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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与传统的以单纯补偿性为特征的民事赔偿迥异的赔偿模式,惩罚性损害赔偿因其具有特殊的补偿性、严厉的惩罚性、高度的威慑性和强烈的激励性而逐渐被法律制定者所重视,并在相关的反垄断损害赔偿立法实践中被引入。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有力地惩罚和威慑了非法垄断行为,而且极大地提高了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的积极性,最终促进了反垄断法充分而有效地实施。基于此,美国基于自己特有的国情推行了以绝对三倍为特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则在立法中规定了以酌定三倍为特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制度均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然而,以日本为代表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基于该法系传统民事责任所具有的单纯补偿性传统的考虑,推行以单倍赔偿为特征的实际损害赔偿制度。尽管如此,为保证反垄断法的良好实施,这些国家也纷纷采取相应的替代性措施来克服实际损害赔偿制度所具有的“威慑不足”和“执法不足”的弊端,但总体上看,效果仍不尽如人意。就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而言,其所设置的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惩罚性的,而是补偿性的。可以预见,这种单纯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制度,由于难以对非法垄断行为者给予强力惩罚和威慑,难以为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提供内在的利益驱动,最终导致反垄断法的实效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我们必须顺应国际上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趋势,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变单纯的补偿性为惩罚性,才能有效地推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本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法律理论进行细致地分析与探讨。首先,对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与特征进行了具体分析。其次,对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石进行了深入探讨,包括社会利益本位理论和实质正义理论。最后,对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功能进行了细致探讨,具体包括补偿受害者、惩罚侵害者、威慑侵害者和激励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等多重功能。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际上现行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对美国的绝对三倍损害赔偿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其次,对我国台湾地区的酌定三倍损害赔偿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再次,对以日本为代表的相关国家的实际损害赔偿模式进行了具体探讨。在前述探讨过程中,本部分对相关立法模式进行了法律评价,力求找出其优点和缺点,以资作为构建我国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有益启示。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进行具体而深入地探讨。首先,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权利义务主体、赔偿数额、归责原则等方面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在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上所存在的众多缺陷。其次,从赔偿模式的选择、赔偿数额的计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权利义务主体规定的完善等方面详细地探讨了构建我国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再次,对我国反垄断惩罚性损害赔偿配套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具体探讨,主要包括支持起诉制度与集团诉讼制度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