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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新农村的建设,乡村社会的法治问题也逐渐走向了众多学者研究的视野。然而,适用于大都市的现代化法治观念以及规则在农村的推广工作却并不顺利。民间自有的“约定俗成”的规则却在当今法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种民间的“约定”已经发展成一种非正式的规章制度,指导着乡村人的生活。尽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肯定了乡规民约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传统的乡规民约却有着有悖于现代法治理念以及不合理的地方,如何有效地寻找乡规民约和国家法治体系的有机结合,寻找二者的契合所在,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议题。本文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会着重以浙江省舟山市这方面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为例,对此进行探讨。全文主要分为绪论、本论、结论三个大部分,其中本论部分共分为四个章。第一章:主要对乡规民约的一般内涵和存在基础进行梳理,总结乡规民约的发展历史和客观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以浙江省舟山市的农村发展为例,探讨乡规民约在农村发展中的作用,指出乡规民约在舟山农村发展中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消极影响。积极作用主要体现为:乡规民约对乡土社会的民主治理功能、对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功能、对法律规范的宣传注解功能、对农村法治文化的培育功能;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对国家法律体系的规避、违背和利用。第三章:以法学视域透视乡规民约消极功能,研究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冲突表现,结合舟山农村发展当中出现的实例,指出乡规民约对国家法律体系的规避、违背以及利用,然后细究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乡规民约自身存在问题的局限性和立法问题上的冲突。第四章:结合舟山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研究,探讨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体系结合以及转化的路径,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考虑转化路径,并指出乡规民约在农村发展当中的重要作用,这是本论文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