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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特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目前,农民工群体具有收入微薄、福利待遇差、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身份特殊、地位尴尬的特征。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在我国是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需要,是迎接全球化挑战与直面世贸组织的需要,是解决农民工存在和发展之问题的需要。随着日益膨大的农民工群体的出现,农民工引发的各类问题的激化,对农民工的研究在法学领域逐渐受到重视。在对农民工的各类问题的研究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立法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围绕这一选题,本文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分析比较的方法对此进行了研究,分别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功能和价值、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立法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具体阐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功能和价值,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指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有利于农民工的社会心理产生“安全感”、有利于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城镇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探讨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内涵,即秩序、平等、公平和效率。 第二部分具体列举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并分析了立法不足的原因。目前,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还是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工作滞后严重,立法空白多;立法位阶低;立法体制不规范;立法适用范围窄;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不力。等等。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存在以上不足的原因主要应归结为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局限、与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约束”以及人们思想观念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