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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每年必须进行的活动。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强势崛起,出行安全问题也不容人忽视。司法实践中,人们经常因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而导致了自己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且其在维权时又会遇到种种困难。另外,由于法律对于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基于以上原因,本文打算围绕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主题展开,并侧重讨论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希望能够借此为实践中旅游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点帮助。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缘起,并且通过对现有形式的分析,提出了研究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及价值所在。第二部分是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之提出。笔者主要是通过对一则旅游侵权案例的概括分析,引出本文的问题主线,提出讨论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第三部分是针对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基本原理分析。文章首先会对其概念进行简单的界定,其次会从危险控制理论、风险收益理论、节省社会总成本理论以及信赖关系理论四个方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再次,文章会针对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从附随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两种学说进行分析,并提出该义务属于以法定义务说为主,附随义务说为辅的观点。最后,文章会重点讨论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会从提供安全旅游环境的义务、安全告知义务、危险防范义务以及救助义务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之所以这样安排,是因为笔者觉得如果能够阐述清楚贯穿旅游整个过程的义务内容,会使得旅行社更加明确自己的义务所在,旅游者在维权时也更能够有的放矢,且这对于界定旅行社是否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很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旅行社是否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定,可以说是实际意义与理论价值并重。第四部分是阐述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该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论述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对于出现责任竞合时的处理;第二个方面是分析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笔者分别讨论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并且提出过错推定原则更加合理的见解;第三个方面是对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结合上文中提到的案例情况进行分析,笔者认同“四要件说”,认为旅行社是否构成侵权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要件;第四个方面主要是对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时的责任承担形式进行阐述,笔者将旅行社的责任承担形式分成三类进行探讨。第一类是直接责任,是指旅行社直接侵权时对旅游者承担的责任;第二类是替代责任,虽然很多时候旅行社对于导游或领队的行为以及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行为的责任承担会被归于直接责任这一类,但笔者认为将其分离出来单独讨论更有利于责任的承担;第三类是补充责任,笔者认为旅行社在第三人侵权时对于旅游者应当承担全部的补充责任,即承担因第三人侵权时所不能承担的剩余责任的全部,同时,考虑到利益平衡以及旅行社的赔偿能力,应当赋予旅行社在承担全部的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最后,笔者会对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总结,再次强调该义务的重要性。由于本文篇幅所限,加之本人法学理论功底薄弱,没有能够借鉴国外对于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这是本文的不足之处,也是笔者以后应当加以学习和努力的方向所在。但笔者仍然希望能够借此文章的分析探讨,为实践中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