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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是“唐宋物法”,其中“物法”一词取自罗马法,是与“人法”、“诉讼法”并列的概念。本文重点研究了唐宋物法的若干重要方面,并兼与罗马法进行比较。首先,针对法律史学界对于唐宋民事法律中“物”的概念界定不清,导致分析模糊、混乱的问题,运用唐宋通行的法律文本以及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私人契约等,考释了唐宋时期“物”的各类称谓。澄清并确定了当时动产、不动产的范围及其内涵,为唐宋物法研究奠定了基础。其次,对罗马法不可有物与唐宋法律相应诸物,如神法物、安魂物、共有物、公有物和团体物、违禁物等进行了研究。认为唐宋法律与罗马法在不可有物的界定及法律规定方面有诸多共性,但唐宋法律与罗马法允许人们可以拥有的私有物是不同的。复次,分别探讨了唐宋时期的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方面,重点以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为核心,对唐宋法律与罗马法在无主物的先占、宿藏物的发现、阑遗物的拾得等方面进行比较,揭示了法律背后反映出来的社会的差异,提出了某些传统法律对现代法律的重要启示。不动产方面,重点以唐宋土地所有权为核心,对影响较大的封建土地国有论观点进行解读,从理论的角度阐释了“所有权”、“所有制”及二者之间的差异;同时,从唐代均田的历史实际出发,提出永业口分田实质上应一体看待、皆属私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均田制的瓦解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描绘了宋代土地私有权深化的诸种表现,如土地流转的高速化、土地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土地交易程序规范化等。以上通过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唐宋物法与罗马物法的横向比较研究,以及不同历史时段唐代物法与宋代物法的纵向比较研究,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唐宋物法与罗马物法存在很多的相同之处,人们在确定物的归属问题时制定了许多极为相似的法律规则。这说明人们面对相同的问题时,采取了大体一致的处理方法,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共性。第二,唐宋物法与罗马物法也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这说明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人们面对相同问题时会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差异性,实际上是古罗马和唐宋社会在宗教、政体、习俗、经济制度等方面深层差异的反映,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个性。第三,从唐宋土地所有权法律的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唐宋时期的人们的确拥有土地所有权。只不过唐中叶以前人们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受到自然经济和政治权力等多方面的限制和干预,而唐中叶至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各种制度性束缚的解放,土地所有权由浅化到深化,成为宋代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关键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