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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巨大改变,使得人们在精神追求方面产生了很大的改观。现阶段人们不只关注衣食住行的基本物质需求,对良好的生活环境有着更为迫切的愿望。近年来环境中雾霾问题、食品中三聚氰胺问题等极大地刺激着人们对赖以生存的环境的神经,公益已然成为亟须保护的状态。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标志,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为了更好的保护公益,加快公益保护的步伐及加大公益保护的力度,2017年法律再次修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最终确立。在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前,必须经过诉前程序,尊重其他适格主体诉权的优先性以及保障其诉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诉前程序作为检察机关进行公益案件依法先行适用的前置性程序,在整个公益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诉前程序实施的效果上,社会组织这类主体参与性不高,会很大的影响诉前程序的实施效果。目前法律对诉前程序内容简单的做了原则性规定,内容不够细化的问题会导致诉前程序在现实案件中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诉前程序与其他主体后续诉讼存在一些细节冲突,更会影响公益保护的最大化效果。本文将从诉前程序的概念、特征及设置目的入手;对其产生的背景及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探究民事公益诉讼现行的诉前程序中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具体针对诉前程序中可督促的主体的准入门槛高及其自身能力不足带来的问题,诉前程序相关原则性内容在实践中不能充分发挥效果以及其后续程序中所出现的一些冲突带来的问题进行研究;最后提出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灵活调整及细化诉前程序的一些内容,规制相关部门的协调性,明确公益诉讼参与者的相应责任四个方面的建议,使诉前程序的运行更能符合当下的公益环境,更能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功能,实现公益保护的最初目的,加速推进公益诉讼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