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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海商法领域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租金支付条款项下出租人撤船权问题为研究对象,围绕租金支付条款性质、出租人撤船权性质等问题,并结合中、英两国的司法实践,进行对比和分析,从而为我国《海商法》在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修改的建议。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作为出租人撤船权契约基础的租金支付条款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通过分析影响租金支付条款性质界定的相关因素,得出租金支付条款应当属于中间条款。第二部分是比较中英两国在出租人撤船权性质这一问题的界定。英国法上的撤船权属于约定的解除权,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租人撤船权则兼具法定和约定两重性质。第三部分是关于出租人撤船权的行使条件、限制和丧失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中英两国在撤船权行使之后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比较和总结。第四部分是在我国《海商法》修改的背景下,结合英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分析《海商法》第140条在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