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之管辖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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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达国家还在为自己富余的财富谋求出路时,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经济发展是国家的头等大事。由此,开启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联姻之旅。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发生许多纠纷,争端主体性质的政治敏感性又导致问题复杂化。接受国际仲裁,涉及对他国司法主权的干涉,所以解决起来相对困难。世界人民为解决问题,由世界银行组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终于坐上了谈判桌。最终,《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问投资争端解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65年出台,并据此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tiles,缩写为‘’ICSID",以下简称中心),作为执行公约的常设机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了许多外商投资。目前来说,中国还未成为国际仲裁中的“被申诉人”,但作为全球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不得不未雨绸缪。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对外投资增长速率己超过利用外资的增长速率,对于我国海外投资的保护迫在眉睫。保护国家与国民利益以及海外投资者利益,是我们现在需要关切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阐述ICSID制度、借鉴和总结他国接受ICSID管辖的经验,来阐述作者关于我国接受ICSID管辖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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