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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的实际效果,并进一步反映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的程度。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上看,刑事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诉讼途径有“附带式”和“平行式”两种模式。现在,两种模式出现了“靠拢”即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
由于传统的原因,我国采用的是“附带式”模式。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在司法实务上凸显出很多问题,已经严重限制和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亟待完善。
本文从介绍国外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开始,接着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最后,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参考国内十几个省市法院相关司法经验、吸收国内外诉讼理论界的相关观点,提出改革我国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设想。希望能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