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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代表的一系列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被称为犯罪阻却事由。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并没有将这类行为放在犯罪构成之中进行探讨,而是从犯罪的属性—社会危害性,来说明它们为什么不构成犯罪。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把犯罪阻却事由放在犯罪构成内部来研究的,它们不构成犯罪都可以通过不符合犯罪构成得到说明。我国从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后,犯罪构成就是定罪的唯一法律根据,我们也应该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审视犯罪阻却事由。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对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及理论上广为承认的一系列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以犯罪构成作为唯一定罪标准为角度,运用实质性解释论证犯罪阻却事由的定位。全文除引言外分四部分,约二万字。第一部分:犯罪阻却事由的概述。该部分研究了犯罪阻却事由的概念;提出了“犯罪阻却事由”这个新术语,及使用这一术语的优点;论述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犯罪阻却事由的定位存在的争议。第二部分:犯罪阻却事由在国外刑法中的定位。本部分论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将犯罪阻却事由放在犯罪构成内部来研究的,它们不构成犯罪都可以直接通过不符合犯罪构成得到说明。并论述了其对我国犯罪阻却事由的定位所具有的借鉴价值。第三部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阻却事由的基本分类。将犯罪阻却事由分为法定的犯罪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犯罪阻却事由,分别论述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定位。第四部分:犯罪阻却事由在我国刑法中定位的重新诠释。本文认为,既然各种犯罪阻却事由都应该放在犯罪构成内部来探讨,那么,犯罪阻却事由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就不应该是并列与平行的关系,而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我们应通过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的解释来诠释犯罪阻却事由在我国刑法中的准确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