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调对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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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纠纷利益多样化表明,单一的诉讼程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纠纷解决的需求。20世纪后半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寻求诉讼程序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并由此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包含多种程序,相为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今日中国,在社会发生巨大变迁的历史背景下,纠纷总量的不断增长与司法资源的短缺已经成为了法治化改革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突出矛盾,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和运作,需要以社会的接纳程度和对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为基础。调解作为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从程序角度看,具有高效、快捷、便利的特点,从文化角度看,符合传统上以和为贵的社会理念,是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诉调对接机制的构建,有利于打破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二元状态,对如何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的巨大社会网络资源,如何有效的提高人民调解“自治”解决纠纷的实际效果,如何解决诉讼调解的制度缺陷提供了思路。自2006年以来,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国逐步推广,这一带有试验性质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反馈。但是,在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过程中,也引发了理论界的争议。由于最高法院对诉调对接机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制度规范,各地方法院对其理解不同,在实践过程中做法不一,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使得人们对其正当性产生了一定的质疑。目前,对诉调对接机制的研究多停留于社会实效层面,往往仅仅从法律文化或法律社会学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并且侧重于诉讼调解或人民调解中的某个单一侧面,较为缺乏对诉调对接机制的理论认识和整体上的研究,尤其是关于诉调对接机制的概念如何界定,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是否符合程序的基本价值等核心问题缺少深入探讨。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对诉调对接机制概念及内涵的界定,从司法的被动性、独立性和审判权的行使三个方面对这一机制的正当性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同时分别以司法效率,有效解决纠纷,弥合人际关系和利益保障为角度,对诉调对接机制的程序价值进行了讨论,对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制度构建提出了方向性的思路,提出了确立调审分离原则以及强化诉前调解效力的设想。最后,从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学的角度对诉调对接制度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加以简单总结并对其前景做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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