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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以来,比特币的交易价格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变化。虽然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比特币交易价格逐步平稳,但是利用比特币进行的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到遏制。而且,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利用我国刑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依然缺乏相应的依据。为了更好地运用我国刑法对比特币交易中的犯罪进行打击,本文对比特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力求有效运用刑法对此问题进行规制。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比特币进行概述。首先,笔者对比特币的特点、交易过程、获取方式和技术风险进行了简单的记述。其次,笔者对现今世界各国各地区对比特币的规制情况进行了论述,其中包括了认可比特币的国家、不认可比特币的国家以及限制比特币的国家的规制情况。最后,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界定。比特币与电子货币存在很大的区别,其不能成为我国的电子货币,但是尽管如此,其具有财产的属性,能够成为财产权的保护对象,成为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第二章对比特币犯罪中的共性问题进行了简单的研究,其中主要包括比特币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比特币犯罪后的管辖归属问题以及与计算机相关犯罪的竞合处理问题。在这部分,笔者提出了认定比特币价值的不同的方法,提倡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形,综合各种方法的优点,选择适用相应的认定标准。对于比特币犯罪的管辖归属问题,尽管学术界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主张,但是其各有偏颇,因此,为了准确界定网络犯罪的管辖归属,我们应该在继承传统管辖权理论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吸收新的理论,即以传统管辖权理论为基础,以“侵害关联性”原理来限制犯罪地。此后,笔者对比特币犯罪行为中的个罪行为与计算机相关犯罪的竞合处理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和分析,从而避免在定罪量刑方面出现的不适当。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比特币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罪、诈骗罪和洗钱罪。笔者详细介绍了比特币盗窃的特点,分析界定了比特币盗窃的行为类型,并重点分析研究了多次盗窃行为。在论述比特币诈骗时,笔者在界定比特币诈骗的行为方式之后,将比特币与庞氏骗局进行了比较,分析说明比特币不会成为又一个庞氏骗局。在论述洗钱罪的过程中,笔者介绍了比特币洗钱的过程,比特币洗钱的特点以及在比特币洗钱犯罪过程中,交易平台的不作为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等问题。第四章分析说明了我国刑法在规制比特币犯罪时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的问题。在不足方面,笔者主要论述了规范性文件的不足和法律规定的不足。规范性文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相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仅仅规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对于其他类型的虚拟货币并未涉及,而且该类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相对较低,在具体实践中不能优先适用。而法律规定的不足则体现在我国法律对财产范围的界定比较保守,仅将财产的范围界定为现实生活中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合法财产,对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乃至更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并未提及。针对上述所说的我国刑法规制比特币犯罪行为中的不足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发布立法解释的方法对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关于财产犯罪的范围进行扩张解释,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财产纳入到该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财产的范围之中,由此来完善我国刑法的不足,以期更好地打击比特币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