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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现阶段我国的情况来看,证券市场上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而虚假陈述可以说构成了证券欺诈的核心与根源。本文以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为研究对象,以民事责任制度为主线,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实际,深入研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并通过对各国证券法理论和实证的考察,从实体和程序法两方面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制度、确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出了笔者的一些建议。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了比较、借鉴和分析。论文的内容由以下几个部分来组成:引言,简要说明我的写作意图。第一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论述了虚假陈述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和对虚假陈述性质的认定。笔者简介了学界的“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独立责任说”、“区分责任说”、“竞合责任说”等,在评述了学界的不同学说的基础上,认为我国采侵权责任说较为妥当。因为:第一,信息披露保证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契约义务;第二,扩大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有利于更大范围地保护投资者:第三,有利于投资者救济方式一体化,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第四,相关法律规定倾向于侵权责任。第二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归纳总结了各国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规定,力图发掘可资借鉴的地方,以期在制度设计上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参照。第三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这一章对虚假陈述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主要论述了该民事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及赔偿额的计算。在归责原则上,对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主体有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对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他做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自然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和损害认定方面,对我国相关规定做出评价并给出建议。第四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主要对比了各国诉讼模式的区别并对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做了评析,提出了相关建议。笔者认为应扩大前置程序条件的范围。第五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最后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