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来,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领域却频现事故。回顾近十年被媒体爆出的食品安全事件,从月饼汤圆到奶粉牛奶,从海带豆芽到牛肉火腿,从白酒酱油到面包馒头,几乎无所不包。难怪现在“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呼声震耳欲聋,透露出老百姓的无奈和担忧。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不但影响到百姓的日常饮食健康,而且还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恐慌和信任危机。这些事件更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疏漏和不足,成为相关监管机关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也被广泛运用,藉以预防及制止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发生。其在贯彻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制止违法行为、保全证据、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重要功能,与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相比,具有明显的“事前处理”优势,更能实现效率这一行政的生命。然而,强制的最终目的仍然在于对权利(乃至人权)的保护。行政强制措施在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后盾,追求社会秩序管控效率的同时,其将会以限制公民权利为代价,在这一过程中出现自我扩张的迹象。这一特性使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相对人固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发生碰撞和摩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制措施的制度体系,合理规制各项实施环节,将行政强制措施牢固地驾驭在法治的轨道上,这样才可以在保证社会监管效率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两种看似彼此冲突的价值之间取得博弈的平衡,使得行政强制措施最终能够实现“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公民权益”的双重价值。本文在整体把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执法现状的基础上,逐一分析了执法机关常用的几种行政强制措施在立法规定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吸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强制措施的程序设置,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制规范和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在重点剖析“现行法律规范是否对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运用的主体、权限、程序及方式加以明确规定”,“现有法律规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否给予了充分保护”,“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等核心问题的同时,还着重从“强制措施分类”、“适用条件细化”、“执法程序完善”、“后续保障制度衔接”等若干层面,结合已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内容,对完善及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