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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了民事法益与民事权利均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于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益有哪些、民事法益得到侵权法救济的条件是什么等基本问题,我国侵权法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民事法益与民事权利均为法律应保护的利益,且随着新型法益纠纷的日益增多,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民事法益的界定,包括民事法益的含义、特征及分类等。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主要国家在法益保护上形成的各具特色的处理机制:法国对民事法益的保护采取概括性立法,并在司法实践上通过直接性、确定性、因果关系等标准来限定损害赔偿。德国将民事权利与民事法益区别规范,将民事法益的侵害分为“目的违反型”与“公序良俗违反型”,结构严谨,值得称道。英美法官采取谨慎的个案分析方法,并实现了案件的类型化。第三章中,笔者分析了我国侵权法上民事法益的保护现状: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模式采用了法国模式,对民事法益与民事权利的保护不作区分,如此会对行为自由过度限制,且《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法益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上,由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法官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民事法益重视不足,与此同时,自由裁量的不当运用又使得民事法益纠纷的裁判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第四章是笔者对我国侵权立法及司法上民事法益保护体系构建的展望。在立法上,借鉴德国法,将可得《侵权责任法》救济的民事法益损害限定于“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以及“违反保护他人目的之法律的行为”,如此才能增强立法的司法操作性,并实现对民事法益的周全保护。在司法实践上,法官要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进行衡量,借助现有法律、习惯、道德等来明确法益的范围,并积极构建案例指导制度,以实现司法的规范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