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信用惩戒的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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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当下社会失信治理的难题,信用惩戒应运而生。行政性信用惩戒作为信用惩戒的核心机制之一备受瞩目。作为政府的新型监管工具,行政性信用惩戒在实践中成绩斐然,但是也逐渐暴露出合法性不足、程序性规定不完善、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倘若这些问题得不到法律规制,行政性信用惩戒的滥用将产生“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后果,阻碍我国法治化进程,因而将其纳入行政法学角度下探讨十分迫切且必要。本文立足于行政性信用惩戒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结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试图以整体性、动态性的视角,探寻其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在此基础上,把握行政性信用惩戒的微观运行并尝试构建其实体和程序性完善对策。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行政性信用惩戒规范化的一般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问题。其一行政性信用惩戒就其内涵而言是一种新型的政府监管工具,是行政主体依据相关法律等规定所实施的限制失信主体特定权益的管理措施。其二是关于行政性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主流观点为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说、多重属性说等,但因其实施行为的阶段性特征,不可简单地将其归类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单一行政行为,而应当被认为是具有多重属性的行政行为。其三重点论述了行政性信用惩戒规范化的理论基础,包括平衡论、正当程序理论、行政过程论等,它们是行政性信用惩戒规范化必不可少的前提。第二部分着眼于行政性信用惩戒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法律规范层面、运行机制层面和救济层面等。法律规范层面主要结合中央层面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地方层面立足于失信惩戒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运行机制层面结合失信记录、信用行政评价、惩戒措施的联合施加等一系列流程展开,并结合实践中典型的行政性信用惩戒措施进一步分析出行政性信用惩戒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救济层面则着眼于程序性和实体性救济现状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探讨行政性信用惩戒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当前的运行来看,行政性信用惩戒存在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失信行为认定泛化、失信行为与惩戒之间“关联性”缺乏、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救济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从总体上看行政性信用惩戒乱象频发,亟需纳入法治轨道进行规制。第四部分针对行政性信用惩戒存在的问题探寻规范化路径。首要问题是要回归合法性原则,运用法律保留等完善失信行为的法律界定。其次结合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厘清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的关联性,排除失信惩戒对象之间的连带性。同时完善行政性信用惩戒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前告知程序、异议程序、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程序等。最后在救济手段中除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效行使外,还将行政赔偿与补偿纳入救济途径,进一步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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