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桂北一个村庄纠纷为切入口,探讨80年代改革开放后转型期的地方性规范,这种内生的村庄治理资源在村庄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 在转型期的背景下,现代市场、法律力量进入村庄内部,宗族村庄社会的乡土逻辑在同一血缘及地缘自己人认同共同体保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仪式活动、人情的相互往来、公共舆论机制的强化仍然在村庄社会性质占据主体。村庄共同体是在特定地域基础上形成的价值认同单位,是地方性规范得以形成的具体场域,在转型期背景下地方性规范虽在变迁,但在村庄共同体继续维持的支持力量下仍在村庄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村庄的权威主体包括半正式的村干部和民间精英两部分。村干部,作为当下纠纷解决的首要主体,作为国家代理人与社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拥有双重治理资源,即国家正式认可的公权力与村庄社会共同体赋予的内生权威,在村民间纠纷解决中注重在地方性规范的情理与国家法律之间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民间精英主要依靠地方性规范将村民动员起来的集体行动能力与外界在各种利益纠纷中进行博弈。地方性规范与村庄权威主体,作为纠纷解决的内生的治理资源,依托于村庄共同体的维持,在纠纷解决中发挥效用,反过来效用的发挥,又进一步巩固了村庄共同体。 在村庄共同体维持的基础上,除了半正式的权威主体、有效的地方性规范以外,有序的公共品供给、公共舆论机制都是村庄社会内生的治理资源,充分利用这些治理资源,乡村社会有着简约治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