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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立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它决定着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等。基于云计算服务商的行为,可以将其界分为提供传统网络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和提供新型网络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是确立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唯一标准。当云计算服务商提供传统网络服务时,对传统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的依据进行梳理,直接侵权责任和“第三方责任”制度与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理论依据是一致的。但是,传统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确立的理由却没有完全满足“利益平衡原则”之要求。侵权责任法最新的“注意义务违反”之理论,可以较好的体现“利益平衡原则”,为确立云计算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提供了新的方向。云计算服务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主要来源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云计算本身的法律遵从。通过梳理不同类型的云计算服务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依据“注意义务”整合下的归责原则体系,分别确立当云计算服务商违反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不作为义务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违反其他注意义务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同时确立当云计算服务商违反其本身的法律政策遵从时,是对较高注意义务的违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线计算服务和在线软件租赁服务是新型的网络服务。在线计算服务时,云服务商应视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线软件出租行为,著作权法上并不受著作权既有专有权利之控制。比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基于其“电子出租”的特点,建议对出租权进行扩大解释从而予以调整这种行为。从云计算本身的法律遵从、民事立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念,云计算服务商应提供合法的著作权软件,是其基本注意义务。同时,当网络用户利用其软件,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其不能因为“实质非侵权”而完全免责。需要具体考量侵权情形,从而确立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