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否平等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夫妻约定财产制遵循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因此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雏形,但现代意义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在近代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就允许夫妻财产约定,但将其体系化的规定在法律中并赋予其优先适用的效力却是2001年《婚姻法》。在本文中,笔者通过介绍国外具有代表性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情况,并与我国相比较,指出了我国约定财产制的不足及完善意见。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综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笔者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指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同时介绍了国外以及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发展状况。夫妻财产关系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其发展经历了夫妻一体主义和夫妻别体主义两个阶段,相应的夫妻财产制也随之出现。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较晚,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只有允许设立的精神,并未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现行《婚姻法》才将其具体化并赋予其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二部分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笔者阐述了目前世界上使用较多的几种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介绍了各种财产制的构成、效力及其优缺点,其中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形式。 第三部分阐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主要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般问题和具体内容。在一般问题中笔者谈到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的原则;对财产约定自由的限制;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在财产约定的具体内容中,笔者谈到财产约定的主体;财产约定的范围;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财产约定之后的变更知撤销;约定财产制的终止以及对约定内容的解释。 第四部分笔者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作了介绍并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未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特有财产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共同债务的范围未作规定;分别财产制中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个人财产处分权的限制、个人债务的范围等也未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