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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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诉到罗马法。作为一种古老的制度,它为欧美各国所承袭,但在我国对于应否设立居住权制度却一直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这种分歧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也体现在立法实践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大众都逐渐意识到保障和实现私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的首要价值。正如西方国家一句古老而形象的法谚,“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居住权是应该予以保障和实现的私权,需要从法律上对其加以确认以便进一步保护,但是确认的过程不能是完全继承传统居住权制度或是全盘吸收西方国家居住权制度的过程,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具体的社会实践,创造性的建立起一种兼具伦理性和投资性的新型居住权。  本文通过考察居住权制度的历史源流发展,比较了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居住权立法、司法实践,分析了居住权的设立、效力与消灭的规则,并且在结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前提下,探讨了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选择方向,并对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设计提出了各项具体设想,希望能为我国居住权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文章的第一部分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居住权制度的缘起和历史发展;运用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对当代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居住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阐明了其各自的居住权制度的内容、特色等;并在对两大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对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有益启示。  第二部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总结了居住权设立的规则;通过分析各国居住权制度和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阐明了居住权法律效力的一般规则;通过对罗马法以及后世民法中相关规定的分析,指出了我国居住权消灭的具体规则。  第三部分在对西法东渐过程中居住权制度衰弱的现象做出分析后,从社会实践需要的方面论证了我国确立居住权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此外,论文还从国外经验、理论准备、国内实践和中国传统等方面分析论证了在我国确立居住权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居住权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不足,指出我国居住权制度立法体例总体思路是建立一个以物权法为核心、亲属法为补充、特别法相结合的多元立法体例,并对居住权的主体、设立等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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