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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BITs)构建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在极大地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逐渐面临缺乏统一性与稳定性的困境。晚近,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进行区域贸易谈判时将投资议题纳入其中,区域贸易协定(RTAs)作为新兴的投资法律体系,因其涉及成员国更多、管辖范围更为广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双边投资协定(BITs)的缺陷,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青睐。但是,RTAs与BITs相比,尽管在法律的统一性与稳定性方面有所增强,但因其所追求的目标更大、涉及的利益更多,各方基于“利益谈判”的考虑,在非重点谈判问题上往往会作出让步,此现实造成了RTAs投资章节的规定较之双边投资协定更为笼统,其用语及基本章节的架构亦呈现趋同化走势。国内外学者目前对双边投资协定及其单项规则的研究较为深入,而对区域贸易协定投资章节条款(以下简称RTAs-IC)用语及其发展趋势的比较研究却关注甚少。从实践来看,我国关于RTAs投资章节的研究已经开始逐渐从理论宏观层次向微观应用层次改变。在中央提出的“区域化战略”指导思想下,对应用层面的区域战略研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基于以上认识,比较RTAs-IC用语的异同,分析国际仲裁庭在不同语境下对相同条款的不同裁决,并以此来指导中国参与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是极为必要的,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加强此方面的研究,可以丰富区域制度的理论知识,亦可为中国参与RTAs谈判进程提供可行建议,故而,本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论文紧扣中央推行的“区域战略”思想,研究RTAs-IC的具体表述问题。文章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比较代表性的RTAs-IC,并分析国际仲裁庭就同一条款作不同理解所依据的理由,总结其中的一般性规律,力求为中国今后参与RTAs投资章节谈判提出合理建议。除引言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探讨RTAs-IC的起源与发展。首先指出在国际协定中纳入投资条款这一做法源远流长;然后分析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法律渊源——MAI、RTAs-IC、BITs之间的关系;最后在分析前述内容的基础上,总结在多边投资条约发展停滞不前的情况下,RTAs-IC的优势其发展趋势。第二章探讨“适用范围”条款,重点是对“投资”与“投资者”定义条款的比较。各RTAs在对“投资”与“投资者”进行定义时,基于吸引外资还是保护国内产业的侧重点不同,定义用语亦不相同。另外,国际仲裁庭在对“投资”、“投资者”定义进行界定的时候,基于条约目的、条款上下文等因素的思考,亦有“宽泛解释”与“限制解释”两种做法。国际仲裁庭的不同裁决反过来促进了“适用范围”条款的发展。第三章探讨“投资待遇”条款。本部分比较了三个条款:国民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对国民待遇条款的研究集中于其评判要素;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研究重点在对其适用对象的界定;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研究集中于对性质的判断以及其内容要素。第四章探讨“征收”条款。对征收条款的研究是主要集中在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等术语的比较上。第五章探讨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条款。本部分研究对象限于以规则为导向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不涉及争端解决准据法条款。主要比较了ISDS的适用范围条款、程序条款。同时,基于TTIP协议谈判就ISDS条款的争议较大,还专门就TTIP的ISDS谈判文本进行了阐述。第六章针对中国签订RTAs现状,就RTAs-IC的争议点进行研究。作者首先就中国已签署的RTAs投资章节条款用语进行比较和梳理,提出条款用语设计的争议点;然后就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模式是否可借鉴于国际协定进行探讨,最后就我国RTAs-IC的用语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