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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肇事案发率逐年上升,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都对交通肇事做出了规定,1997年刑法相较1979年刑法不但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更增添了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的规定。但面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仍显得捉襟见肘。为了更好的规制交通肇事行为,最高院于2000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第5条第2款和第7条被认为是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承认,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指使人和肇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的共犯,第7条被认为是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这个号称“过失之王”罪名中出现了共犯规定,引起了学界争论,其原因在于过失犯罪中规定和体现共同犯罪,超出了我国共犯理论体系,这是一种在新情况出现时司法实践超出刑法理论的现象,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是不承认过失犯罪构成共犯的,司法解释解决了现实的立法需要却面对理论的鸿沟,这一现象引导着笔者的思考和研究,对于交通肇事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涉及到我国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共同过失犯罪的本质和基本理论等一系列刑法理论,如果不能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背景出发,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的相关问题是很难理清的。因此笔者拟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大背景出发,分析在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下的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以期疏通理论上的纷争,使交通肇事共犯更加清晰的呈现。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例,从德日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理论两个方面阐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为后文分析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学界对于《解释》中交通肇事共犯基本问题和学者们对此的不同看法,并进行评论。第三部分在赞成限定的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基础上,对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阐述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要件。第四部分在肯定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解释》第7条成立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对我国共犯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并对“指使、强令”行为进行分析。《解释》第5条第2款定性不准,在阐述原因之后对于本条司法解释的定性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