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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列举了四个有关“凶宅”交易纠纷的案例,并分别从凶宅事实、诉讼请求、裁决结果和裁决依据四个方面进行梳理,进而从中归纳和概括出本文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凶宅”一词的法律界定,“凶宅”信息的性质和公开问题,以及“凶宅”交易纠纷的理论分析。“凶宅”是指曾发生过故意杀人既遂或自杀既遂事件,结果发生在其内部的、会使当地的一般人恐惧的宅院。民间的“鬼屋”、“鬼街”等迷信说法以及发生正常死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房屋,排除在法律调整视野之外。避讳“凶宅”是一种民间风俗,这种心理具备了公序良俗的一般特点,因此,被告以“原告的认识属于迷信”为由进行抗辩不具有合理性。“凶宅”信息在性质上属于个人隐私,社会成员应当尊重,不应擅自宣扬,因而近几年网上热炒的“建立‘凶宅’档案”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在“凶宅”买卖和租赁中,为了使交易活动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房主应当放弃隐私权,对特定的交易相对人公开“凶宅”信息。相反,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则是对法律的违反。被告不得以“该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进行抗辩。尽管“凶宅”不存在物理形态上的缺陷,但它使得标的物交换价值减少,效用降低,因此属于有瑕疵之物,当事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当事人依据传统的标的物“质量标准”作为抗辩事由不能成立。住宅在当下已经成为重要的人格财产,具有相当的精神利益,应当包含在“其他人格利益”之中,因此,“凶宅”交易给相对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来救济,以维护自身权益。在二手房交易中,我们可以采取仔细调查房屋历史、在合同中附加“保证没有发生过恶性事件”条款、规范房产中介市场秩序、建立相对统一的司法审判标准以及在条件适宜地区进行“凶宅”统一登记等措施来预防和避免出现“凶宅”交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