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中的公企业权力结构研究

来源 :北京交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xuant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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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企业是西方国有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体现了政治权力主导下的国有经济治理。无论是西方公企业民营化还是我国国有经济的公司化改革,都是公企业制度范畴内的重要现象,均体现了国有经济组织形式乃至国有经济治理的变化,即:随着国有经济越来越多地采取公司制企业形式,经济权力逐步主导国有经济治理。论文围绕这一经济现象,以权力分析为主线构建公企业理论解释框架,并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研究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治理。 经济交易不仅取决于市场、企业科层安排,还取决于大量维系经济活动与经济组织存续基本条件的制度安排。治理研究必须将产权制度以外的政治、社会体制因素纳入其中。特别是国有经济治理涉及到公共资源配置,政治制度与社会体制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论文并不着眼于制度安排的效率,更关注制度背后的权力格局,强调了权力范畴在逻辑主线中的核心地位。公企业是为达成特定社会性目标,按照单独立法设立和运营的特殊企业形式,是政治、经济、社会力量按政治程序进行博弈的结果。论文围绕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及社会权力与公企业制度的关系展开,将产权制度以外的政治与社会因素纳入研究视野,从而拓展了国有经济治理研究视野,并建立了权力--公企业--治理之间的逻辑关联与分析框架。 首先,论文从政治权力的角度来解释公企业制度演进并研究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国有经济治理。按照权力来源,政治权力可以划分为初级政治权力和次级政治权力。初级政治权力决定国有经济是否应该存在及在什么范围内存在;次级政治权力决定国有经济的存在形式与治理模式。论文指出,西方国家虽然倡行私人部门主导的自由市场经济,但国有经济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公企业是西方国有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政治权力中的立法权主导西方国有经济治理。公企业民营化不仅表明特定时期西方国有经济规模与范围的收缩,更重要的是公司制国有企业逐步取代公企业成为国有经济的组织形式,行政机构作为持股代表行使股东权利而立法机构对国有经济的控制弱化。这是世界范围内行政权扩张在国有经济治理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国有经济遵循了公司化改革路径,但由于仍处于体制转轨期,行政权力仍保持强势并主导国有经济治理,立法机构缺乏相应的话语权。 其次,论文从经济权力的角度来分析公企业制度演进及其社会经济后果。论文指出,西方公企业中经济权力从属于政治权力。公企业往往以政治程序和监控机制替代产权激励并通过承担公共责任以追求国有经济非商业目标的实现。公企业民营化后更多地通过产权激励追求商业目标的实现,从而建立以经济权力为主导的公司制企业治理。由此,政治权力丧失了直接控制国有经济的法律基础,从而可能妨碍国有经济各种非商业目标的实现。西方国家以管制重构作为替代机制,重新平衡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在国有经济治理中的竞争与合作。我国国有经济的公司化改革促进了经济权力的不断成长。国有经济治理中经济权力的扩张导致了特殊利益集团衍生、消费者保护弱化、国有经济非商业目标落空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政治权力的合法控制与干预。由于公司制企业中国家依据股东身份治理国有经济具有很大局限性,应考虑在特定领域适当借鉴西方公企业制度作为国有经济治理的基本形式以完善国家超越股东身份控制国有经济的法律基础。 再次,论文从社会权力角度来分析公企业制度演进的制衡机制。社会权力是利益相关者通过组织建制形式对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进行制衡的权力形式。无论是西方公企业民营化还是我国国有经济的公司化改革都体现了经济权力取代政治权力主导国有经济治理的趋势,从而可能导致损害社会公平与民主理念的后果。论文指出,西方国家在结社自由的宪政秩序下,社会团体特别是工会和消费者组织无论从内部治理还是外部发展环境看,具备制衡经济权力的基本条件,而我国由于社会领域改革的滞后,社会团体的发展还不足以形成制衡经济权力的有效社会力量,更需要在特定领域借鉴西方公企业制度加强政治权力对国有经济的法治化控制。 最后,论文以我国和澳大利亚国有经济治理的具体案例来深化和检验权力--公企业--国有经济治理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上述理论构建和案例检验,论文指出即使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在需要国家起主导作用的领域仍适当保留公企业形式以实现政治权力对国有经济的直接控制。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国有经济的研究不仅应关注国家持股的适当比例,所有人缺位的代理成本及国家的股东权利等产权相关问题,更应研究国家如何运用政治权力以超越股东的身份治理国有经济以及实现治理的法治基础。因此,我国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应该考虑国有经济分类改革的思路。在需要国家保持主导控制的领域借鉴西方国家的公企业思路,完善政治权力主导国有经济治理的法治基础;而在一般性竞争性领域可以采取公司制国有企业形式,形成经济权力主导的国有经济治理,并在适当时机实现国有股份的全部或部分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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