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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是仅次于银行信贷和IPO的重要融资工具。就我国而言,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其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勃兴,对于破解我国实体经济(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还能拓宽投资渠道,为缓解当前货币流动性过剩问题发挥积极作用。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要组成部分,新兴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需要鼓励和扶持,但也更需要引导和干预,通过妥当监管为其发展的轨道确定一个合法的边界。这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尚不完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法律监管上的短板和漏洞不断显现,势必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针对方兴未艾的私募股权基金,该如何健全法律监管制度体系,该怎样改进目前法律监管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针对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从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特征着笔,进而厘清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所适用法律的框架脉络。第二部分以我国现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主要从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设立、投资、退出三个阶段入手考察我国法律监管相关制度的现状。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的缺陷分析,通过第二部分对监管相关制度现状的介绍和梳理,从中归纳总结了我国目前法律监管的若干缺陷,存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制度效力层级低且制度设计粗放、以及监管主体分散混乱、职权不清等问题。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的构想,包括监管原则、监管模式的抉择,以及关于完善法律监管的若干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