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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人类社会犯罪历史,恐怖行为可谓古今中外皆存在。由于不同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恐怖行为可能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而统治者对这种行为的禁止的态度也有所区别。恐怖活动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后,到民国时期已经比以往任何朝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尽管当时的所有政权都制定反恐法规,采取反恐措施,希望将其消灭或纳入管控范围,但由于各政权自身条件的限制及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个人所具有的强势特点,要达到目的并非易事。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在初期阶段一度遭受不甘失败的国民党残余、反动会道门、地主等实施的恐怖活动的骚扰,但随着反动会道门被取缔,国民党特务组织被逐步消灭,社会上刑事犯罪的减少,恐怖活动也渐渐销声匿迹。然而,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上各种矛盾斗争有新的发展,呈现出一种政治多元化的态势,作为一种特异现象的国际恐怖活动也日益蔓延,劫机爆炸、绑票与劫持人质、劫船、劫车、暗杀、袭击等形式的恐怖活动急剧增多。伴随着国际恐怖组织的出现及恐怖活动不断升级,我国也出现了一些恐怖分子,他们或炸毁公共交通工具,或炸毁居民住宅,或劫持人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如今,我国政府、理论界、司法实践部门都对恐怖活动给予了高度关注。本文运用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从法制史角度,分析了民国时期恐怖活动产生与演变的特点及规律,并深入研究了这一时期反恐法律制度。其目的是希望透过历史认清现实,充分了解当今恐怖活动产生的政治与社会基础,为完善我国目前的反恐怖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