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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上的财产权指的是“对财产的权利”,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对物的支配权,是权利人排除不确定的他人干预和侵犯的权利,具有对物权和对世权的特征,而不仅仅是所谓的“权利束”。坚持财产权首先是一种消极权利,才能更好地理解财产权的本质,理解财产权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的核心内涵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宪法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违宪审查是宪政的基本原则和特征。宪政与民主、人权、法治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个人财产权对宪政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个人财产权通过保障个人的生存、安全、独立和自由,奠定个体人格和尊严的基础,进而奠定宪政的价值法则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个人财产权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划定公域与私域的界限,有助于形成分散的制衡力量和政府对人民的依赖,进而改变国家的目的和定位,重新界定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催生人民主权的观念,明确宪政的政治法则,奠定宪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三,在个人财产权基础上形成的税收法定原则和预算法定原则,赋予人民通过代议机构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权力,成为人民约束政府权力的有效武器,也为实现宪政提供程序法则,奠定宪政的可能性。
第四,个人财产权有力地推动民主、人权、法治的发展,也同时促进宪政的发展。
宪政之所以能够在英国得到确立,得益于10世纪以来逐步形成的分立的私人财产权,以及英国人数百年间对私人财产权的珍视和捍卫,特别是对“国王未经国民同意不得征税”原则的坚持。法国的情况开始时与英国类似,但是后来法王获得强大的征税权力,而三级会议蜕变成国王的附庸,未能坚持捍卫私人财产权,法国逐步走向专制。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直接导火索正是财产和捐税问题。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对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和税收法定原则。从一开始起,私人财产权就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础。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以武力为基础的王权统治的社会。在“天下王有”的专制主义财产权制度下,一切的土地和财物最终都归君王所有和支配,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君王的臣民,君王可以任意侵占人民的财产、甚至生命,而人民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个人财产权的缺失,使得人民无法对专制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和限制,中国社会也无法自发产生宪政。
宪法上的财产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国家对财产权的保护、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征用和征收以及税收法定和预算法定。
国家对财产权的保护有不同的模式。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模式有两个明显缺陷:一是对公共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给予差别对待;二是没有把私人财产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本质上属于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应该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依法补偿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征收或者征用的条款,在补偿问题上没有规定补偿标准或补偿时限,同时该条款也没有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
建立在个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和预算法定原则是现代租税国家的人民通过代议机构控制政府、实现宪政的主要手段之一。各国宪法对此均给予规定。我国在规定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预算法定原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出路一在于继续推进修宪,并加快制定和完善立法;二在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落实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